广东医政发〔2010〕73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
《广东医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医学院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广东医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010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0]44号)以及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办[2010]12号)的精神,结合365游戏大厅官方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条? 院长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办公室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工会、监察处负责人组成。院长办公室组织实施、校工会协同推进、监察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院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处理相关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处理和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九)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监察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学科办、教务处、设备处、图书馆、科技处、教学质量控制中心负责);
(六)学生评先评优、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学工部、团委负责);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人事处、纪委办公室负责);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财务处负责);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财务处、设备处、图书馆、校友会、后勤基建处、审计处负责);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保卫处、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教务处负责);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依据本细则公开的信息,学校或相关部门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网站公开(协助部门: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宣传部);
(二)通过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予以公开(协助部门:宣传部);
(三)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协助部门:宣传部);
(四)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协助部门: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
(五)其它便于社会知晓的形式(协助部门:宣传部)。
第十三条? 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协助)
第十四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部门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
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教务处、学工部、团委、人事处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或有关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教育厅审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及相关部门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或相关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学校应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物价厅和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全内部组织机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各部门、单位将需公开的信息先报呈分管口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学校办公室。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学校编制全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教育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学校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权威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主动接受教育厅评议,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院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