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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4-09-20   党政办公室   (浏览数:)

广东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16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管理,端正学术风气,推进学术民主,实行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广东医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广东医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相关学科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3539名,秘书1名(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学校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兼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中担任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2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原则上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要注意兼顾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和直属附院等不同部门及学科专业。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承认并承诺遵守《广东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采取个人自愿报名,二级单位推荐,科技处汇总审核提出人选,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4年,视情况需要届中可进行调整。委员在任职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一年以上者,其委员职务随之终止,补充人选原则上在该委员所在学科中产生,由学术委员会推荐,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设监事1名,由学校监察处派员担任,负责对学术委员会会议程序和议事结果监督公证。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科技处,由秘书负责处理日常有关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一条根据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发展趋势,以及国家和省的科技、社科政策与规划,为学校科技和社科工作决策提供咨询。


 

第十二条研究学科发展趋势,结合学校的学科发展现状,对学科发展方向、特色和途径等提出建议,为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指导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特色)专科和学术带头人的评估及遴选工作。评议推荐市厅级、省部级及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特色)专科。


 

第十四条对学校研究机构的设立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为研究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消等提供决策依据。评估学校各类研究机构及人员的学术水平,并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学术评议项目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讨论、评议、推荐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第十六条讨论审议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学术考评,使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和学科发展规划相一致,为学校人才引进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七条讨论审议学校重大科技活动计划,包括学科建设重大决策、重点攻关项目、重大合作项目、科技成果转让项目等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讨论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遴选推荐省部级及国家级科研项目和成果;评议推荐学校及省级科技创新团队。


 

第十九条讨论审议学校科技管理、社科管理、学科建设和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对《广东医学院学报》进行学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负责学校学术争议的仲裁,接受教师科研道德问题的投诉和调查,并向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建议;受学校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讨论和审议学校与学术活动相关的议题,印发会议纪要并存档。会议通知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布至委员本人。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2/3及以上委员到会参加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赞成方可有效。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有关议题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在会前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对会议议题意见可用书面形式会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缺席会议视同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所空缺的名额从辞去者所在学科中按程序补选。


 

第二十八条凡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统一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呈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商议确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开会24小时前将讨论议题和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或部门对学术委员会已表决通过的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十五天内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经主任会议(主任、副主任商议)和1/3以上委员同意,可重新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予以复议,但复议结果须获得参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以“学术”为最高议事准则,客观公正处事,不得徇私舞弊,严守学术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如有学术不端和违犯章程规定者视为学术道德问题,轻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责令其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会议上需要保密的内容严守秘密,委员泄密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会议讨论议题若与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应经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2008年颁发的广东医政发[200827号文《广东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广东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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