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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
广东医学院康博科技创新基金会章程
2012-02-21   党政办公室   (浏览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医学院康博科技创新基金会”。

第二条 宗旨:秉承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各界社会贤达爱国爱校的优良传统,一展各界人士科教兴国兴学的鸿志夙愿,集腋成裘,众志成城,捐赠广东医学院康博科技创新奖励基金,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大学生科技创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

第三条 性质:

(一)“广东医学院康博科技创新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是由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各界社会贤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专为教育创新捐资设立的社会性评价与奖励机构。

(二)本基金由社会知名人士和教育专家组成评奖机构,务求所评奖项能发展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推动高等教育实现由知识教育向创新教育的转变。

 

第二章 基金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国内社会各界人士的个人捐赠;

(二)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赞助;

(三)利息。

第五条 基金使用:本基金放置银行或购买国债生息。永久基金的使用,基金本身不得挪作他用。仅用于奖励本章程规定的大学生创新成果。

第六条 为鼓励和表彰支持资助本基金的热心人士、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捐赠本基金伍拾万元或以上者,得聘为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永远荣誉会长

(二)凡捐赠本基金贰拾万元或以上者,得聘为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永远荣誉副会长。

(三)凡捐赠本基金拾万元或以上者,得聘为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荣誉常务理事。

(四)凡捐赠本基金伍万元或以上者,得聘为本基金管理委员会荣誉委员。

(五)凡捐赠本基金壹万元或以上者向社会公布,以示鸣谢,并对捐赠者回赠鸣谢状。

(六)凡捐赠本基金壹万元以上者,自然成为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捐助款未达到壹万元,但在届内积极支持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聘为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经费管理

(一)本基金的所有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大学生创新成果奖励及相关业务的开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奖励对象、项目与基本标准

第八条 奖励对象

在科研创新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广东医学院在读大学生;在条件成熟后,奖励对象将扩展到全国各高校大学生。

第九条 奖励项目与基本标准

(一)大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个人兴趣开展各种学术研究,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有比较明确的创新行为或创新结果。

(二)“康博科技创新成果奖”每年评奖一次,凡参评项目必须是在校大学生科研成果,以论文、实验报告、发明等各种形式表现出来。

(八)“康博科技创新成果奖”不设档次,每年奖励2~3人。由基金会组织知名专家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十条 广东医学院康博科技创新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基金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基金开展日常工作,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罢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评奖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聘任评奖机构的学术委员;

(八)审议通过评奖机构评出的教育创新成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均由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办事机构和评奖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评奖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康博科技创新学术委员会”作为本会评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康博科技创新成果奖”细则及工作规程;

(二)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评奖项目与标准”准确评选获奖成果;

(三)学术委员会评选出的获奖成果报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四)学术委员会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请著名专家及有重大影响的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第十九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名誉顾问、顾问,名誉委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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