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结合365游戏大厅官方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集体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工,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院长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当支持和监督院长与学校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为学校教职工行使教代会职权的最高形式。教代会设常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依据大会制定的职责和制度开展工作。
第六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活动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一)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院长颁布执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公益金、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第八条常设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教代会的各项工作。常设委员会工作对教代会负责,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教代会派出代表参与学校相关工作,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责。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有特色的工作,推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维护学校的和谐与稳定。
(二)协助党政部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代会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十条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各类各层次人员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人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非领导职务教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是按分配代表名额的办法,由选举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由选举单位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审核并公示,再由选举单位按选举程序进行。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人数须有选举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选举。当选代表须经选举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四条教代会以部门或二级单位为选举单位。学校教代会代表名额比例按10人为基数选举1名代表,不足10人的部门或二级单位可以选举1名代表;附属医院代表名额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以二级工会的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代表人数不足20人,由多个二级工会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副团长各1名。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可以由二级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五条教代会有权依照规定罢免代表;教职工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诉意见。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或其他依照有关法规不得担任教代会代表的,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空缺的代表名额,由原选举单位根据选举办法进行补选。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学校教代会组织的活动,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常设委员会下设置提案审查、生活福利、教学科研、劳动人事、干部评议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教代会通过全体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行使职权。教代会常设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学校工会办公室。学校工会办公室承担教代会常设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有重大事项需提交全体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经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可以由常设委员会召集教代会全体代表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决议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大会选举,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全体代表大会。
(一)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举行由常设委员会主持的预备会议。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上一届教代会常设委员会主持。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报告大会筹备情况、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报告、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以及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二)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由上一届教代会常设委员会负责筹备。大会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领导并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主要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组成。届中各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领导主持。
(三)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的议题,由教代会常设委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拟定,报请学校党委审批。
(四)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的议程: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教代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讨论学校有关负责人向教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议案;对校级领导或中层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和大会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审议;代表大会发言;大会选举和表决;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常设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各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常设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秘书长各1名。教代会常设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分别由院长和工会主席担任;正、副秘书长由学校工会主席及专职副主席兼任。
(七)组织代表巡视活动、校情沟通会及各种民主管理活动;
(八)检查监督学校职能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办理提案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常设委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提案工作,生活福利委员会负责督办落实立案的生活福利提案工作,教学科研委员会负责督办落实立案的教学科研提案工作,劳动人事委员会负责督办落实立案的劳动人事提案工作,干部评议委员会负责民主评议工作。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方案和组成成员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建立提案工作制度。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教代会代表从征集提案的通知中下载提案表。
(一)提案征集、整理工作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二)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学校事务内容的不予立案。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含二名)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提案。审核提案是否属学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提案,不予立案。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五)对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立案的提案,由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办理;对不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立案的提案,由相关部门直接办理,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督办落实。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予以落实,对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提案办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提案人,并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教代会秘书处存档备查。
(六)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教代会建立和实行代表巡视制度、校务沟通会制度和意见征询会制度等,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履行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经2010年5月10日广东医学院第七届教代会常设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广东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