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辅单位、研究所、附属医院:
《广东医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规定(暂行)》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因公短期出国(境)工作(以下简称“出国(境)”)的管理,保障出国(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及上级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参加国际会议、培训以及从事访问、考察、项目洽谈、讲学、科研合作、进修等活动,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下称“外事暨港澳台办”)是学校出国(境)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出国(境)制度的研究制定以及出国(境)计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实施。
第四条 学校组织部负责学校管理干部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的编制、校内的申报以及相关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除管理干部以外的教职工年度出国(境)进修、培训等计划的编制、校内的申报以及相关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年度出国(境)计划的编制和具体出国(境)项目的初审,并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出国(境)项目在校内的申报、相关材料的收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出国(境)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国(境)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
第八条 各个出国(境)项目均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国际合作交流计划,从学科建设、师资培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学校建设的需要出发, 选派在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工作并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第九条 下一年度学校短期出国(境)培训计划,由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申报及学校的实际需要编制,并提交学校党委审议立项后,于每年9月中旬前报送外事暨港澳台办。外事暨港澳台办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条 下一年度除培训外的学校短期出国(境)计划,由外事暨港澳台办根据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申报、校领导提出的出国(境)意见、学校已有的国际合作协议内容和当年国际交流情况以及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需要编制,经外事暨港澳台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审议立项,于12月中旬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一条 随上级部门或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赴国(境)外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讲学、科研合作等,确有必要临时申报项目的,需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单位批准,报组织部或人事处、外事暨港澳台办等相关部处审批会签后,提交分管业务和外事的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在申报出国(境)项目前,申报单位应落实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参加国际会议者必须专业对口,原则上应有被会议录用的论文(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的除外)。参加同一国际会议所派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两人。
第十四条 同一个二级单位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不在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地区)的同一单位。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严格控制出国(境)时间:
(一)出国(境)访问、考察、洽谈、讲学等,出访1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6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10天;出访3国(地区)以上不超过12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二)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尽量压缩在外天数。如确有需要,可按会期申请境外停留天数,但在外停留天数以学校批复为准。
(三)出国(境)培训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办理。培训团组控制在25人以内,培训人员年龄须在50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新加坡14天),1国(地区)完成,实际培训时间应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
(一) 出国(境)任务与出国(境)人员专业不符的;
(二) 参加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的;
(三) 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四) 人事关系不在365游戏大厅官方的人员出国(境)的;
第十七条 各出国(境)项目获得审批立项后,按“一事一报”原则办理单项审批手续后派出。
第十八条 出国(境)人员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广东医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申报表》(见附件),由所在二级单位批准后报外事暨港澳台办等相关部门审批会签,并报业务、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分管校领导批准。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出国(境),由该单位的另一位正职负责人(无则由副职)签署意见。
副职校级领导出国(境),由正职校领导共同批准;正职校领导出国(境),由另一位正职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出国(境),按行政职务审批。
第二十条 出国(境)报批需提供国外邀请函、会议通知或上级部门或外单位组团通知,明确费用来源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因审批、办理护照和通行证及签证、签注所需,拟出国(境)人员最迟于出国(境)前3个月开始提交材料办理校内审批手续,申办签证须预约面谈的人员及赴台人员须提前4个月提交材料办理校内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项目校内审批完成后,由外事暨港澳台办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等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应做好行前准备,深入了解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明确出国(境)任务和目的,确保出国(境)取得成效。外事暨港澳台办和保卫处分别负责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国家安全教育。未经外事纪律和国家安全教育者,不得出国(境)。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我国使领馆和学校外事暨港澳台办报告。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项目经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批准的任务及路线、时间出国(境),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
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任务完成后,应在15日内向外事暨港澳台办提交出国(境)总结。总结应包括出国(境)的时间、地点、目的、成果等;参加国际会议须说明是否在大会上做主题发言或提交论文,并提供相关图片。逾期未缴者,学校将拒绝受理其再次出国(境)申请。总结由外事暨港澳台办按规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境)外单位赠送365游戏大厅官方的资料、礼品,出国(境)人员回校后应交外事暨港澳台办登记并按规定保管、陈列;外方对二级单位赠送的针对性资料及礼品,由二级单位统一妥善保管、使用。
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期满后应及时到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返校手续。出国(境)期满后仍滞留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国(境)人员,需在回国(境)后7日内向外事暨港澳台办交回其证照,逾期未缴者,不予办理有关报销手续,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拒绝受理其再次出国(境)申请。
第三十条 出国(境)人员领取证照后因故未出国(境)的,应及时上缴,否则同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出国(境)期间须随身携带因公证照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及损毁。如不慎丢失,在国(境)外的应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报失,在国(境)内的立刻向学校外事暨港澳台办并提交遗失因公证照的书面报告,由外事暨港澳台办向证照核发机关报失。
第三十二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科研合作所需经费原则上应由外方资助或本人科研经费负担。
第三十三条 管理干部以外的教职工出国(境)培训费用从学校师资培训费支出;行政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费用从学校干部培训经费支出。
第三十四条 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出国(境)访问费用原则上从学校出国经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因个人自身原因未成行的,其办理出国(境)手续的手续费及证照办理费由本人自负,学校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及时交回护照、通行证和出国(境)总结的人员,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三十八条 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规定处理。对违规违纪的出国(境)人员,学校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
第四十条 附属医院副处级以上管理干部因公出国(境)计划的立项和校内审批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其他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时,以本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学院办公室 2012年5月12日印发 校对人:陈文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学术会议 ¨考察访问 ¨短期讲学 ¨研究洽谈 ¨培训 ¨其它
|
|
|
|
|
|
二、“出访任务”一栏要求:(如篇幅不够,请另纸书写)
1.学术会议:会议的中文名称和主要内容、出席会议的必要性;参会人员被接受的论文的中文题目;本届会议有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问题(赴台人员填写)。
3.短期讲学:三个月以内属短期讲学,需说明讲学的课题和简要内容,讲学对象。
4.研究洽谈:包括填写对方合作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合作研究的课题以及预期目标。
四、行政人员由组织部出具意见,教师及工勤人员由人事处出具意见。
五、此表一式二份,一份交财务报销用,一份交外事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