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考试管理,是高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二条 考试成绩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加强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具有导向作用。
第三条 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365游戏大厅官方近年来考试管理和改革的经验,特修订本细则。
第四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依照本细则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及监控,各二级学院、部、室依照本细则、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求和安排、布置考试有关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在考前召开学生动员会,向学生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把学风和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基础理论知识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第八条 试卷语言的明确性与准确性。试卷中文字表述的内容必须用词恰当、言简意赅,与试题无关的字词不留,与解题相关的字词不漏。
第九条 试卷知识的覆盖面。试卷要有较大的覆盖面,既能很好地反映教学计划中对学生学习的要求以及教学内容,全面测验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又能测试学生运用知识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即基本技能。对试卷知识覆盖面要求以大于或等于90%为宜。
第十条 试卷中教学重点的突出程度。对教学重点知识的掌握应处理好重点与一般、主干与枝叶的关系。所谓重点应是教学大纲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关键性内容,诸如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技能与一些带有规律性的知识。
第十一条 试题内容结构。按考核内容和能力要求,试题可分为记忆、理解、分析三种类型,其中记忆能力类占30%,理解能力类占45%,分析能力类占25%;教学大纲要求掌握、熟悉、了解的内容应具有恰当的比例,其中掌握内容约占65%,熟悉约占25%,了解约占10%;试题中应有一定量的英语试题,比例在5%左右,开展了双语教学的课程,英语试题的比例应大于20%;为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试卷中允许有少量教学大纲有要求而教师未讲内容的试题,所占比例应小于3%;允许有少量超纲内容,在试卷中所占比例应小于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等有行业准入制度(如执业医师考试)的专业,要结合和参照执业医师考试的方法和内容进行考试,使学生及早掌握和了解国家执业医师考试的相关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试题难易程度。试题难易程度分为容易、中等、较难三个层次。其比例结构为:较易占10%~20%,中等占60%~75%,较难占10%~15%。
第十三条 试题的题型结构。试题的题型有客观题与主观题两大类,其结构比例为:客观题50%~70%,主观题30%~50%。客观题包括选择题、填空题、是非题,主观题包括名词解释、问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要求每套试卷任选四种(含四种)以上题型。
第十四条 试题量。试卷中的试题量与考试内容的覆盖面密切相关,所以试题量必须适当,原则上100分钟的考试中,试题的总量应不少于60题(需要计算的课程可以灵活掌握),使所学知识掌握较好的学生可以在70~85分钟内完成。
(一)召开命题会,熟悉命题要求,分析历年试题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的措施与本次出题办法;
(二)依据教学大纲,制订广东医学院课程考试命题计划(双向细目表)(见附件1),根据命题计划编写试题。命题工作应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命题可以采取从试题库抽题或交叉命题的方式,目前尚无试题库的课程,应逐步过度到由非当年该课程任课教师同时编写质量相当的A、B卷,要求两套试题内容重复率小于20%,并且近三年试卷的重复率小于20%。
(三)制订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除选择题、是非题以外的考题,应写明各步骤或知识点的计分标准。
(四)组织该课程专家讨论试题,控制试题难度和质量,最后由教研室主任审核试题,填写《广东医学院试卷审批表》(见附件2)。
第十六条 试卷质量分析。一份试卷能否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的客观水平,可以通过对学生成绩和试题进行分析而获得。通过试卷质量分析,分析考试质量的优劣,为建立试题库,筛选试题、改进命题和教师改进教学提供依据。教研室要根据试卷的难度、区分度、信度、平均数、标准差、成绩分布等指标评价考试质量,并填写《广东医学院课程考核分析表》(见附件3)。
第十七条 试卷质量分析常用指标及统计学意义(见附件4)。
第十八条 试题库建设。学校要逐步建立考试题库,校级试题库由教务处考务科负责管理与维护,各教研室应根据教材的变化对试题库进行不断地更新和充实。试题以本校自编与外购相结合,同时,通过试题分析把不合理的试题剔除,不断充实和完善试题库。试题库不是试卷doc文档的贮存,应由计算机数据库程序管理,必须有足够的题量,并且逐步做到由计算机依照设定的参数随机命题。
第十九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操作考核等。教研室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平时测验方式可采用多种方法,如作业、期中考核、病历分析、操作考核、研究设计等,根据实际灵活运用。
第二十条 必修课程(含考试和考查)的成绩记分均采用百分制;选修课程的成绩按合格与不合格记载,满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成绩评定以课程结束考试的成绩为主,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各课程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当在开课前书面报送教务处并通知开课班级。
第二十一条 试卷格式规范要求。试卷统一用16开纸打印,1.5倍行距,上下左右纸边距均为2.5cm,标题用宋体4号加粗,正文用宋体小4号;须插入页码“第X页共X页”(考试试卷模板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 考试前一周内,教研室持《广东医学院试卷审批表》和考试试卷A、B卷交由教务处考务科,并由考务科随机抽取一套试卷作为正考用卷(另一套作为补考,由教研室保管),然后到印刷厂印制。
第二十三条 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工作中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学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均需考核,考核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期末考试、开学初补考、重修课程以及毕业考试的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各二级学院负责课程期中考试的考试安排,考场与教务处协商后确定。选修课程的考试原则上由各教研室在规定的授课时间内自行组织。
第二十六条 各类统考(包括广东省(全国)计算机二级统考、英语四六级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考试实行巡视制度,巡视员由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领导担任。教务处负责19周、20周考试以及补考重修考试的巡考安排,其余阶段的巡考由各二级学院安排。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试的监考人员主要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安排,教务处协调全校性公共课包括英语、计算机、社科类课程的监考安排。每个考场应有2名监考人员,全校教职员工都有义务参加监考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课程授课教研室应在考前30分钟将考试材料(包括试卷、考生座位表、考场情况记录表等)送到相应试卷发放地点,并做好试卷发放记录。考试结束后,各考场监考教师认真清点试卷后连同考场监考记录一同送回考试课程的教研室。
1.考试结束后,教研室应尽快组织流水阅卷,原则上每门课程的阅卷不能少于3人,教师要根据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
2.阅卷时统一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试卷分数标示统一采用左正分(得分)右负分(减分)的格式;对于除选择题、是非题以外的考题,要求标出各步骤或知识点的得分;试题正误应明确标示;每道大题前应统计该道大题总分,明确用正分标示。
3.阅卷工作完毕后,阅卷人、统分人须在试卷首页规定位置签名,如有更正,须在更正位置旁签字。
第三十一条 所有阅卷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考试成绩通过校园数字化系统平台提交,并进行成绩统计和分析,同时打印纸质成绩和不及格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学籍科。凡超过2周(补考、重修考试超过一周)不报送考试成绩的教研室,学校将依据学校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试卷归档要求。考试试卷及考试相关材料的归档必须按规定装订,规范齐全,由教研室负责存档保存(试卷自考试结束起保存5年,第一年放在教研室保存,第二年转放学校试卷库(考试相关材料保存目录详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 教学质量控制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试卷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和教学部门都应重视补考工作,补考与正式考试应同等对待。
第三十五条 补考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开始安排,使用与正考难度系数相同的另一套试卷进行考试。由教务处考务科具体负责考试安排,各二级学院(部)和相关教研室协助完成。
第三十六条 凡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该门课程,重修课程的考试随该门课程补考时间进行考试。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最多不超过2次,其中第二次重修考试安排在毕业当年的2~3月间进行。
第三十七条 需重修课程的学生按教务处的通知,一般于每个学期的第10~11周在数字校园系统平台进行网上报名。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考务科对学生的重修申请给予审核,申请重修获准后的学生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并在教研室的重修名单上签字确认。重修名单由教研室从数字校园系统平台下载和打印。
第三十九条 为规范对重修的考试管理,凡已经在网上报名申请重修并审核通过者,必须参加考试,缺考者视为已经使用重修考试机会一次(重修课程考试安排冲突除外),除参加毕业当年2~3月的重修考试外,不再允许参加重修。
第四十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携带学生证、身份证进入考场(无证件者禁止进入考场),按考试指定座位就座,把证件放在桌面的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检查。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禁止进入。未经请假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第四十一条 考生除规定的考试用具外,严禁将手机、电子字典、掌上电脑、收录机、随身听等电子通讯器材和书籍、笔记本、资料等带进考场,已经带来的,必须放在远离考生座位(或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考试中禁止互相借用文具。
第四十二条 考生取得试卷后,应认真检查试卷,发现试卷缺页、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考生在答卷前先在试卷及答题纸上准确写好学号、姓名、班级等个人信息,考生试卷及答题纸(卡)上错填学号、姓名、班级等责任自负,凡不写学号、姓名、班级的试卷作废卷处理。考生答题卡填涂错误而造成阅卷机无法判读成绩,结果一律由考生自己承担。教研室对于借助计算机进行读卡阅卷的试题部分,不予查分。
第四十四条 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开始后,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和抄袭他人答卷,不准传递纸条和交换试卷。
第四十五条 考试期间要保持肃静,不得随便走动或离开考场。考试期间,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主考同意中途可以离开考场以外,其余情况中途离开考场,按交卷看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四十六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全体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纸翻放在桌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认真地维持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八条 监考人员须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根据教研室提供的《考生座位表》要求考生对号入座。学生就坐后,须进行严格清场,要求学生将书包、课本、笔记、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到远离考生座位的指定位置。
第四十九条 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检查考生对号入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清点试卷份数,确保发出的试卷与收回的试卷份数相符。
第五十条 考试试卷发放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要求在考试正式开始前2分钟发放。发放试卷后,督促考生立即在自己的试卷上写上学号、姓名、班级等。
第五十一条 认真检查考生证件,检查学生证与试卷上填写的姓名是否相符、学生证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杜绝代考现象。
第五十二条 做好考场的监督、巡查工作。不允许示意答案,不允许包庇、纵容学生作弊,不能在考场内吸烟,不允许在监考时打电话、聊天、看书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能无故离开考场。
第五十三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嫌疑时应立即口头警告;发现考生确实有违纪行为应立即没收试卷,按违纪处理,并当场认定及没收违纪物证,如实向教研室报告。
第五十四条 考试结束前15分 钟,监考人员可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一到,严令考生立即停止答卷,监考人员收齐试卷,清点核对无误后,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连同试卷一道交回教研室,如考场有学生违纪或作弊者,教研室应立即将《考场情况记录表》报教务处考务科。
第五十五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期间如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出现迟到、不到位,丢失学生考试试卷,或发现学生作弊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监考人员监考不到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等现象,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监考者责任,并依据学校有关文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考试违纪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人员调动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4.考试开始后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传递物品尚未构成作弊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
3.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无效的;
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性质较重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1.闭卷考试开始后,考生座位及周边伸手可及位置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复习材料、纸条等文字材料或是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者;
2.在课桌、文具、衣服及身体等上面书写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确认为本人所写)的;
3.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传递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利用纸条、文具、通讯工具等手段传递考试信息的;
5.考试中使用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8.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暂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9.开卷考试时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纸条等资料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索要、抢夺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的;
3.认定为作弊后消除作弊证据、拒不提供事实材料、态度蛮横、无理取闹的;
4.在校内外的各种考试中,被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记为“0”分,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在答卷上故意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的;
第五十七条 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若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此类行为的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无效,成绩记为“0”分。
1.故意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1.考试违规和作弊的确认,以监考教师填写的《考场情况记录表》记载的事实为凭据,有旁证的附旁证材料。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年级、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教研室将《考场情况记录表》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当天送教务处考务科。
2.凡违纪的考生,须在24小时内将书面检查送交教务处,凡不认真检查或认错态度不好的,从严处理。
3.教务处会同二级学院对违纪学生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分意见,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余处分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发文处理。
4.教务处考务科将《广东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式两份及广东医政发文件一份送达至相应的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转交被处理学生,学生签字后,自留一份,另一份由二级学院交回教务处考务科存档。
5.学生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原发文件与本文精神有相悖之处,以本文为准。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