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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广东医学院章程(试行)
2012-02-21 黄河  党政办公室   (浏览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校依法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广东医学院;英文名称:Guangdong Medical College。

第三条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文明东路2号。

第四条       学校由湛江校区、东莞校区两部分组成。

湛江校区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文明东路2号(邮编:524023)。

东莞校区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新城大道1号(邮编:523808)。

第五条       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育人为本,依法治校,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社会发展和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八条       学校专业设置涵盖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门类,并逐步发展其他学科。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类型定位是:以医学为主,其它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综合性院校;办学层次定位是: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继续教育;学科定位是:以医学学科为主,积极发展与医学相关的学科,协调发展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等学科;服务面向定位是:立足广东,辐射华南,面向全国。

第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医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学校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权,发挥二级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调控和监督二级学院的工作。

第十三条          校训:立志立德,求真求精。

第十四条          校歌:广东医之歌。

第十五条          校庆日:每年5月23日。

 

第十六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实行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四)维护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主管部门、教职员工、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理论、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干部人选;

(五)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的重大事项;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七)领导学校纪委的工作;

(八)领导学校人民武装和保卫工作,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

(九)审议学校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党委全委(扩大)会、常委(扩大)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主持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主持规划并落实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统战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妇女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的措施和任务;

(五)支持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六)代表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二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科学研究活动;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对外代表学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

第三节 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一)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重要管理制度;

(三)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方案;

(四)学校对外交流及联合办学问题;

(五)校长委托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节 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专业、学科设置;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计划;

(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推荐优秀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受理学术争议;

(六)审议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五节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九条               校评定学位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和授予硕士学位;

(二)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批准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四)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

(五)处理有关学位的争议;

(六)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七)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咨询和监督的专家组织。

第三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论证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论证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论证教学改革、有关教365游戏大厅官方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并提出建议;

(四)指导学校的教学评估工作;

(五)评定和推荐各类校级教学奖项;

(六)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七)应当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能。

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员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员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与受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节 学校群众组织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节 学校机构设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设定党政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临时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节 学校决策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原则建立学校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的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实行公开,在决策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征求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委托校内有关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就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论证,并充分征求教职工意见:

(一)关系学校重大发展的;

(二)专业性较强的;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

(四)涉及学生和教职员工重大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与咨询意见。

第十一节 学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秩序和工作生活、校园安全秩序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由学校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第一节 二级学院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的下属单位,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级学院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院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代会工作,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二)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的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检查、考核、评估本院的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本院的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并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协助做好本院的招生工作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五)开展本院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事项;

(六)根据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院的管理制度;

(七)负责本院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以及本院教职员工的考核工作;

(八)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按照学校的奖惩条例提出实施意见;

(九)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院的资产和学校核拨的经费;

(十)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学生培养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院长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全面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对本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学院行政班子负有共同责任。

第五十条          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的决策形式,由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学院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院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

(三)师资培养和引进的建议;

(四)干部任用建议;

(五)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的建议;

(六)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按学校的奖惩条例提出实施意见;

(七)学期工作计划;

(八)较大数额经费的收支;

(九)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的问题。

院长或党委(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设立分工会,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保障本院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实行院务公开。

第二节  直属附属医院

第五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为国有公益性医院,是直接隶属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机构,是学校的组成部分。学校对直属附属医院享有举办者和出资者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直属附属医院的医疗工作、财务经济活动与往来在学校党委指导下独立开展,定期向学校呈报财务报表,接受学校监督。

直属附属医院为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当依法执业,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保障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党政领导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

学校对直属附属医院党政领导进行定期考核。

第五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直属附属医院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应根据合理、效能原则进行设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核准。

 

第五十七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学校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五十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及非全日制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工作,并提供招生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招生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于具有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业完成情况,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学校对于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按照规定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学位条例的规定,向符合学位条件者授予学位。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设立督学、督导组织及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方面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在保持临床医学学科、医学检验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优化专业结构,发展学科门类,积极创办新兴学科专业,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并为科学研究提供充分的条件和保障,不断优化科研管理机制,提高科研水平。

第六十六条               学校以优势学科和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为重点,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发挥科学研究对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支撑与促进作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重视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孵化具有学科特色的科技成果,创造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重点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等活动。

   学校合理有效地引进外国智力,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促进教育、科研国际化。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顺利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以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申请减免学费;

(九)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三)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履行获得贷学金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等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正当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政策,完善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拓宽就业渠道,通过双向选择积极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七十七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确定。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组成。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学校逐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八十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晋升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校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关心学生;

(五)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社会融资、社会捐资及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合法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产。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六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包括学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

财务处定期向校长提交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财务预算方案及上年度财务执行报告。

第八十八条               学校实行财务责任制度。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下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九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二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四条               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本章程修正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决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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